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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鼎盛雕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雕塑艺术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鼎盛雕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四川雕塑艺术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成都鼎盛雕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任文勇。委托代理人肖汀,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雕塑艺术院。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彭家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盛雕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雕塑艺术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鼎盛雕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