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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存启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王存启。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存启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下设的项目部签订合同,为被告制作活动板房,被告下欠制作费用未清付。现请求被告在五天之内付欠款58800元,承担相应的误工费、车费、利息费等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明,2009年9月4日陕西惠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十冶宁东林业局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活动房施工合同》,合同主体是陕西惠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王存启以个人名义替代陕西惠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存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志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