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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丽君、蒋鑫与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君,蒋鑫,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丽君。原告:蒋鑫。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君、蒋鑫诉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君、蒋鑫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丽君、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君、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刘丽君、蒋鑫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