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雪飞与李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飞,李友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34号原告:章雪飞,城北街道石粘路291号。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友仁,箬横镇希洋村路南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飞与被告李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飞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雪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