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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雪飞与李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飞,李友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34号原告:章雪飞,城北街道石粘路291号。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友仁,箬横镇希洋村路南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飞与被告李友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飞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雪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