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康敏与周育臣、瑞安市海浪鞋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育臣,陈康敏,瑞安市海浪鞋业有限公司,周章辉,李志义,李道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育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敏。原审被告:瑞安市海浪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臣。原审被告:周章辉。原审被告:李志义。原审被告:李道敏。上诉人周育臣因与被上诉人陈康敏、原审被告瑞安市海浪鞋业有限公司、周章辉、李志义、李道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周育臣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育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