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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与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99号原告:邓××。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黄××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