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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阳轴承厂、胡景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慈溪市正阳轴承厂,胡景耀,戚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桥西。法定代表人:朱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福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正阳轴承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代表人:胡景耀,厂长。被告:胡景耀,男,1954年6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戚云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正阳轴承厂、胡景耀、戚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