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舒式斌与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式斌,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舒式斌。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赵约翰。被告唐建新。被告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阿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式斌与被告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式斌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3元,由原告舒式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