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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有土与鲁富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有土,鲁富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鲁有土,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11幢2单元302室。被告:鲁富钢,城区万田乡顺家路边村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有土与被告鲁富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有土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有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有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鲁有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