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有土与鲁富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有土,鲁富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鲁有土,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金桂小区11幢2单元302室。被告:鲁富钢,城区万田乡顺家路边村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有土与被告鲁富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有土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有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有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鲁有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