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苏×。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被告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刘严辉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