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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苏×。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被告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刘严辉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