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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新荣、金关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新荣,金关仁,金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毛智海。被告郑新荣,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被告金关仁,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被告金卫东,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新荣、金关仁、金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