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房志康与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志康,李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号原告:房志康,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李建立,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志康诉被告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志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晓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