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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冠县××轴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冠县××轴承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上诉人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合同系其私自为制造案件管辖权连接点伪造的,申请对购销合同上的上诉人公章进行鉴定。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持供方为上诉人与需方为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虽载明:“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需方所在法院起诉”,但上诉人对该购销合同上所盖“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印章的真伪申请鉴定并提供上诉人预留在冠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冠县国家税务局柳林税务分局、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公章的样本6份,被上诉人也认为购销合同上上诉人印章与上诉人提供的6份样本上公章不一致说明上诉人使用多枚不同的印章。现双方对购销合同上上诉人印章真实性存在重大争议,且上诉人已经提供6份样本以证明其使用公章的真实性、唯一性,故本案不宜以购销合同的条款内容确定本案管辖,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7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