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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孙小忠。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被告: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墩镇荡王头村。法定代表人:祝金放。原告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材料,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科技工业园振中路202号五联工业区标准厂房9号楼一幢1-2层(以下简称9号楼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五年(2006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合同并约定被告不得转租9号楼厂房,被告私自转租及拖欠租金两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9号楼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9号楼厂房私自转租给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杭州科迈数码纺织技术公司,且拖欠原告租金两个半月,已经严重违约。2009年8月19日,原告在杭州青年时报公告栏刊登了公告,声明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70299.90元(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2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告不得私自转租,且连续拖欠租金两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被告与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杭州科迈数码纺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转租协议,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租9号楼厂房的事实;3、2009年8月19日《青年时报》刊登的公告,拟证明原告已与被告公告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5年11月29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9号楼厂房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2、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06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甲方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将9号楼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3、该房屋的租金分为二个时段计算,前3年的每年租金为284040元,后2年的租金每年为312444元;4、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支付日期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期租金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2月1日前;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调换、非法抵押承租的房屋或拖欠租金连续二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9号楼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租金,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09年6月1日后的租金。另查明,2008年2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承租的部分厂房转租给杭州科迈数码纺织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承租的部分厂房转租给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8月19日,原告在青年时报上刊登公告,载明: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你司承租我合作社房屋,由于你司未经我社同意私自转租,且拖欠我合作社租金已长达两个半月,按照合同约定,我社决定即日起解除与你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你司需在8月21日前腾清房屋,逾期,我司将采取相应措施,一切后果由你司承担。2009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交付出租房屋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2009年6月1日后的租金,拖欠时间已超过两个月,并且被告在租赁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9号楼厂房转租给其他公司,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因原告在2009年8月19日已通过《青年时报》公告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在2009年8月21日前腾退9号楼厂房,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8月19日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1日的租金。按照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2009年6月1日起的租金以每年312444元计算,由此,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1日的租金数额应为6971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11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8月19日解除;二、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6971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7元,由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8元,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89元。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15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其余负担的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