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催字第44号申请人湖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孙××刘王桥。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申请人湖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浦发宁波分行鄞州支行于2009年9月17日签发的票据号码为01772188,出票人为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鄞州宏申电动工具厂、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17日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国 君审判员 毛 增 辉审判员 厉 国 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