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春艳与被告姜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吕春艳。委托代理人马国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姜宁。原告吕春艳与被告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广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春艳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军、被告姜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春艳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姜宁辩称,借钱情况不错,钱是借给崔健赌博用的,目前我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宁因家庭需要,于2007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今借人:崔健、姜宁.20**年6月3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宁向原告吕春艳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姜宁应负清偿原告债务的责任。被告辩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宁偿还原告吕春艳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姜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符 广 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