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健峰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原审被告向红宗民间借、浦江与李健峰、向红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峰,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霞城村霞城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新世界庄园******室。原审被告:向红宗,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霞城村霞城自然村*****号。上诉人李健峰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原审被告向红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健峰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健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健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李健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含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