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林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某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帐号为43×××90、14×××091078的帐户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某某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帐号为43×××90、14×××78的帐户在1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