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蕲黄、上海蕲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蕲黄,上海蕲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顺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蕲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1087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建,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蕲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0元,由上诉人浙江恒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含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