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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仲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1号申请人: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故里内××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1、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某:本单位多次出示具有国家证明力的2009年1月30日的被申请人周某某的失业证号,以证明其2009年2月以后入职,签合同未超1个月。但仲裁庭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显失公平。2、多次旷工,工作表现不好而解除合同,不需补偿。被申请人周某某多次被客户投诉,迟到早退多次、多天旷工,工作表现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对被申请人周某某的违纪行为应当可予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某某为。3、加班工资均已支付,按公司的考勤给予发放,没有另外的加班。4、申请人成某于2008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在2009年2月以后入职,在2009年2月15日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为被申请人周某某工资每月800元,各类奖金累加400元,2009年2月12日,申请人召集会议定于社会保险需要的话参加,不需要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各类奖金以个人的工作表现确定,该会议纪要经被申请人签名确认。事后申请人每月按时交纳保险,以现金形式打入被申请人银行卡上。社保缴付义务已完成。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依法撤销绍市越某某案(2009)第27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申请人补充意见:仲裁裁决书告知: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告知用人单位有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明显的违法了法律程某。我们起诉时越城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说明仲裁裁决内容违反法定程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不应撤销。根据《劳动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首先应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终局裁决”内容;其次,是其有证据证明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某等六各方面的问题。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或予以维持。但纵览全案,本答辩人以为原告不但对其四十七条和四十九条解决存在误解,而且没有因此尽到举证证明的责任。一、关某某案特别程某的适用问题。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绍市越某某案(2009)第270号《仲裁裁决书》尾段告知:“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至十五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或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意即为其认为本答辩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请求金额,已超过其四十七条所限定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即其认为争议标准应以本被告在仲裁申诉书上所列标准为准,而不以仲裁裁决的标准为准。如本答辩人在仲裁请求书中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5年11月至2009年11月288天休息日的加班费21427.6元。而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仅为10200元(850元×12个月)。据此,本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适用法律错误,贵院应驳回其起诉;二、关于原告的四点起诉理由问题。1、关于程某某题。此处的程某某题,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依据该法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程某的规范。即是指本案是否应当适用该法以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活动的程某是否合法。而不包括仲裁庭是否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何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劳动者才可以申请仲裁庭向用人单位调取由其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根本无权申请。2、关某某案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对原告所述“按国家规定,旷工累计十五天者,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聘”的规定,本答辩人认为:首先,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中,根本无此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中如何操作,如何理解“严重违反”,则需由劳动合同作出约定。其次,对此作过上述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已在二00八年一月颁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16号)中,以“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新的行政法规所代替”为由,即其已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而明令将其废止。3、关于“加班工资均已支付”问题。根据本答辩人在仲裁庭审时提供的证据1和陈述证明,仲裁书认定:原告“未在庭审时提供真实的考勤记录”。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答辩人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4、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本答辩人提供的仲裁庭审证据1及庭审中的双方陈述,仲裁书认定:本答辩人自原告于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成某之日起进入原告单某某作,并于二00九二月十五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故此,仲裁书裁决原告补偿本答辩人从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2月14日期间的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余额2550元,适用法律正确。至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缴费问题,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未为答辩人投保,就应当予以补缴。何况,其所称的“以现金形式打入被告银行卡上,社保缴付义务已经完成,已为仲裁书引用原告工资卡等证据而否认。综上,本答辩人认为:一、原告不服其仲裁裁决,应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不应该适用特别程某向贵院提出撤销之诉;二、越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之裁决,不存在如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瑕疵。因此,贵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某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程某权利在裁决书中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但其错误告知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某不当,申请人绍兴市××门客栈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成某,据此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绍市越某某案字(2009)第270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周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讼争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