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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28号原告:尚某某。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