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28号原告:尚某某。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