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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吴细翠,上官景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海燕,27198207040245),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175号。委托代理人:王宝余,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35号。被告:吴细翠,27197303042780),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被告:上官景棒,××0××2719680××272756),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