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催字第45号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碶××路××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光大银行宁波科技园区支行于2008年8月6日签发的票据号码为00014248、申请人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南海裕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陆仟壹佰捌拾元整、汇票付款期限壹个月的一份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国   君审判员 毛增辉审判员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鸣 ( 代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