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光文与袁月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文,袁月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光文。委托代理人:柳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文与被告袁月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