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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光文与袁月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文,袁月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光文。委托代理人:柳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文与被告袁月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