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云伟与吴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伟,吴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蔡云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鹭鸶湾新村43幢1单元。委托代理人:邵云舟,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长河,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142号2栋2单元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伟与被告吴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伟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云伟以被告吴长河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禁止性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蔡云伟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