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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绍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买卖合同,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中约定双方之间发生的供销业务,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审判机关管辖。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