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崇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绍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买卖合同,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中约定双方之间发生的供销业务,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审判机关管辖。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