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滕××与乐清市××龙铸造厂、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乐清市××龙铸造厂,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14号原告:滕××。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乐清市××龙铸造厂,住所地:乐清市××龙××岙村。法定代表人:干××。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乐清市××龙铸造厂、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绍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