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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某、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第15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曹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4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73号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假驾驶证1张,假身份证7张、假户口本1本、光大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5份,信用卡申请表68张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一部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