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应华与丁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华,丁少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陈应华,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丁少华,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华诉被告丁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华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应华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