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国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484号张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永,男,33岁。委托代理人娄继勇,河南省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国顺。上诉人张志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2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张志永所诉的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双方争议土地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志永的起诉。张志永上诉称,双方的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不是权属纠纷。法院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上诉人的起诉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起诉。张国顺二审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志永所诉称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处理无误,张志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朱 冰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