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锦亮与被告姜大浩、祁建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吕锦亮。委托代理人马国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姜大浩。被告祁建扣。原告吕锦亮与被告姜大浩、祁建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广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锦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大浩、祁建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锦亮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8000元,合计78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姜大浩、祁建扣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大浩、祁建扣系夫妻关系。被告姜大浩于2009年7月26日、2009年9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并分别约定了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大浩向原告吕锦亮借款,有其分别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姜大浩应负清偿原告债务的责任。被告姜大浩、祁建扣是夫妻关系,此债务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祁建扣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大浩、祁建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息3分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大浩偿还原告吕锦亮借款70000元,利息6972元,合计769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祁建扣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吕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姜大浩、祁建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符 广 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