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童叶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07号罪犯童叶兵,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了(2006)甬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叶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童叶兵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以(2006)浙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叶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14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叶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叶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8年度记功及优秀学员,2009年度记功及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叶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