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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6紫竹大厦21706室。法定代表人雷小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法,男,汉族,195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D区3号楼4楼10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媛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随安,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哲,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4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唐游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06.5元。本案反诉费2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易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03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