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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宗良与葛立青、张志卫等合伙协议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良,葛立青,张志卫,周吉荣,梅传士,戴利敏,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65号原告:赵宗良,省象山县鹤浦镇沿河路17号。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立青,1963年1.月13日出生,省象山县鹤浦镇汇士弄4-1号。被告:张志卫,象山县鹤浦镇镇定路26号。被告:周吉荣,省象山县鹤浦镇南田路200号。被告:陈道钱,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渔山村1组46号。被告:梅传士,省象山县鹤浦镇水井弄31号。被告:戴利敏,省象山县鹤浦镇镇定路21号。被告:张国平,省象山县鹤浦镇大南田村1组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良与被告葛立青、张志卫、周吉荣、陈道钱、梅传土、戴利敏、张国平合伙经营船舶债务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良于2010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赵宗良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