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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厂。负责人叶某某,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称已经足额支付了被上诉人邱某某的加班工资,并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法定的,薪金通知单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邱某某的加班工资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厂、香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