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雅芬与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雅芬,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钱雅芬。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雅芬诉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雅芬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钱雅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钱雅芬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