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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舒式斌与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式斌;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温瑞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舒式斌。 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赵约翰。 被告唐建新。 被告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阿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式斌与被告唐建新、温州华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式斌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式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3元,由原告舒式斌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