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俊明与陈赟有、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明,陈赟有,黄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周俊明,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丹溪路180号三楼303。被告陈赟有,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贝家园18幢1106室。被告黄丽英,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贝家园18幢1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明诉被告陈赟有、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俊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