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与上××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上××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72号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上××制××司,×组。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诉被告上××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制××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制××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