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党芳玲、王忠厚、王彩英、王攀、王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戊,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25号权利人党某某,农民。权利人王某甲,农民。权利人王某乙,农民。权利人王某丙,农民。权利人王某丁,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戊,农民,现服刑。被执行人赵某某,农民,现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王某戊、赵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经济损失一案,执行标的27787.5元,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戊、赵某某正在服刑期间,无履行赔偿义务能力,其家庭经济困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在居民委员会就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具了证明。又查,权利人党某某、王某丁辍学外出打工,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能力赔偿的情况,权利人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149号《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施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本案权利人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20000元司法特困救助,权利人王某丙、王某丁已成年,不再救助。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