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顾某某为与被告曹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与曹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顾某某为与被告曹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曹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29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气象路××楼。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原告顾某某为与被告曹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娜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大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起诉称:2009年1月12日,原告驾驶浙f×××××二轮摩托车,在位于新埭镇新中路与虹桥路口,与被告曹某某驾驶的���f×××××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平湖第一医院治疗后,委托司某某定机构鉴定,于2010年1月4日作出司某某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期间被告支付15000元,对剩余赔偿费用未履行。原告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致残,侵犯原告人身权利,被告曹某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大众××××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2248元;二、判令被告大众××××支公司)在交强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众××××支公司答辩称:保险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应作为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有些数据偏大,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及诉讼费,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21590元,原告的计算标准偏高,十个月误工期限偏长,根据原告的伤情,只要六个月就可以了,其他意见质证时再发表。被告曹某某答辩称:参照保险公司的意见。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被告曹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2.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1份,证明原告治疗的事实。3.医疗费发票6份,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的治疗费用20395.66元,已扣除伙食费。4.司某某定书1份,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0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5.鉴定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花费的鉴定费用。6.户口簿2份及村委会证明、低保证各1份,证明原告有三个被抚养人的情况,及原告的哥哥有精神疾病且属低保人员,没有能力抚养原告的父母。7.保险单1份,证明肇事车辆保险情况。8.交通费发票17份,证明原告为本次交通事故所用交通费240元。被告大众××××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认定书上写原告是醉酒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10000元。伙食费按嘉兴市的规定15元一天计算较合适。实际数额保险公司未核对,请法院核对。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误工期限及护理期限偏高,鉴定机构对误工及护理期限只是拟定而已,按照公安部评定标准最高限额4个月;对证据5,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赔;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户口簿上显示原告只有一个被抚养人---母亲,村委会证明原告有一个哥哥,哥哥有没有精神疾病这个不清楚,所以无法证明原告有别的被抚养人。对证据7,没有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保险公司会酌情考虑,出租车发票没有写清地址,所以不予认可。被告曹某某质证意见:跟保险公司一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证据1、2、3、4、5、6、7、8,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曹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故车辆定损单及车辆修理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的车辆修理费用由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的车辆修理费1700元。2.收条1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曹某某15000元。3.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理化检验报告1份,证明原告当时是醉酒驾驶。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只是酒后驾驶,不是醉酒驾驶。被告大众××××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这是原、被告之间的事情,保险公司不清楚;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被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现查明:2009年1月12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中路与虹桥路交叉路口,与沿虹桥路由北南向行驶的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浙f×××××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在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之伤经嘉兴新联司某某定所鉴定,属九级伤残,误工期限拟为10个月;护理期限拟为2��月;营养期限拟为1个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039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4318元、误工费215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37032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544.40元、修理费1700元,合计145650.06元。被告曹某某在事故后已赔偿原告15000元,以及垫付原告的修理费1700元。另查明,浙f×××××二轮摩托车某某的所有人为被告曹某某,该车在大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1日二十四时止。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向大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被告大众××××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者责任某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00元,合计121700元。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23950.06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即赔偿原告7185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比较合理;误工和护理期限参照法医的鉴定意见,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918元)计算,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由于原告遭受了损伤需要营养补给,本院酌定营养费为6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及户口登记情况,原告父母生育的另一个儿子享受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无扶养能力,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原告一人扶养父母计算;交通费发票中,虽有部分为出租车发票且地址不清,但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及程度,本院认为原告为治伤使用出租车是合情合理的,金额也在合理范围内。综上所述,原告应从二被告处获得128885元的赔偿,扣除被告曹某某在事故后已赔偿原告的15000元及垫付的1700元修理费,被告大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121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某某112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春妹附:原告损失计算清单医疗费20395.66发票伙食费63021*30护理费25918/12=2519*2误工费25918/12=2519*10残疾赔偿金9258*20*20%营养费20*30鉴定费发票被抚养人生活费54544.407072*19*20%=26873.607072*17*20%=24044.807072*5*20%/2=3536交通费发票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修理费发票合计145650.06交强险范围:121700元10000+110000+1700;被告曹某某赔偿:145650.06-121700=23950.06*30%=7185;合计:128885元被告曹某某已付15000+1700应赔偿:11218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