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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晖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晖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03号罪犯陈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了(2006)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晖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20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受到记功的奖励,2009年度记功及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红审 判 员 陆 慧 慧审 判 员 董 俊 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锦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