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奉化市帆和服装厂与张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帆和服装厂,张银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8号原告:奉化市帆和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6177-5)。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公园路9号。代表人:卓宏辉,该厂厂长。被告:张银斌,227197903061813),汉族,宁波市鄞州邱隘爱柏儿制衣厂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县赤兴乡楼山村何塘组6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二村葡萄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帆和服装厂与被告张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奉化市帆和服装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