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合同、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司与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高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司,高某某,嵊州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号。负责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竺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花园××东××387-2。负责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原审第三人:嵊州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山街道文化新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上诉人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擅自决定直接进入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确认上诉人嵊州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嵊州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8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而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滨江城市花园业委会向业主征求意见的公开信(业主签名回执)、滨江城市花园业主大会筹备记录等一系列新的证据,系可能影响上述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证明力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效力尚待进一步查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晓      法审判员 吕      景      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建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