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商初字第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金华市××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