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 厂、×× 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厂,××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厂。负责人陈某某,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虽存在于2008年3月怀孕的事实,但至2008年7月16日其离厂时尚没有将其怀孕的事项告知上诉人深圳市××厂,上诉人深圳市××厂在不知情陈某某怀孕情况下,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而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上诉人陈某某称其已向上诉人深圳市××厂告知怀孕的事项,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1997年6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应由陈某某负举证责���,陈某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1997年6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上诉人深圳市××厂拖欠其加班工资,故陈某某请求判令上诉人深圳市××厂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008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因陈某某在上诉人深圳市××厂工作已满10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陈某某提出要求与上诉人深圳市××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深圳市××厂不同意,并要求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要求上诉人深圳市××厂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形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深圳市××厂应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认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市××厂要求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8年6月19日陈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厂劳动合同到期,2008年7月16日陈某某离职,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尚在磋商期内,上诉人深圳市××厂可以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深圳市××厂无义务支付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三期”工资,上诉人陈某某要求支付”三期”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社会保险和进行职业病检查,上诉人陈某某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厂,××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某某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