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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霞、李某权车辆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霞,李某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霞,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权,男。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霞、李某权车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以将另案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25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炜冕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黄国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璐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