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辖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上诉人宁波××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的(2009)甬仑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讼争标的为制冰码头的所有权,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管辖。依宁波海事法院所采用的海事案件案由的具体规定,其中第138项即为码头所有权纠纷。据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某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七项海事纠纷的范围中,并不包括码头所有权确权纠纷,故本案是普通的确权纠纷,应由码头所在地的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况且,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舟事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涉及的码头所有权纠纷由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已明确予以认可。宁波海事法院海事案件案由的具体规定仅系内部规定,不具有强制力。请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状陈述的内容并未提出异议。从被上诉人原审起诉陈述的内容看,本案码头所有权的讼争源于原审法院二起执行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对涉案码头的重复处置所致,本案实际上系不动产权属纠纷,由原审法院管辖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况且,对于码头所有权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并未予以明确,故原审裁定以不动产(码头)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茅菽雄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