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善陆超机械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嘉善陆超机械密封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联民新区12号。法定代表人:张根寿,经理。被告:嘉善陆超机械密封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环西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陆世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陆超机械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嘉善县宇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