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体袍与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体袍,林体乐,郑友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林体袍,身份证号码330327195203123138,住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12号。委托代理人:刘曙勤,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体乐,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9123133,住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被告:郑友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03293147,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体袍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体乐、郑友弟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8号的房产以及被告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65%的股权、被告郑友弟在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体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体乐、郑友弟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的套房。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林体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8号的房屋一间。三、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65%的股权。四、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1号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林体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因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8号的房产在贵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告林体乐、郑友弟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的套房。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林体乐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8号的房屋一间。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该房产办理转移手续。(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附:(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2号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体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体乐、郑友弟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8号楼2403室、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8号的房产以及被告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65%的股权、被告郑友弟在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金仕佩、余少东自愿将其共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陈华垟村别墅区第7幢的房产以及林体袍将其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3幢109室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得对苍南县龙港镇陈华垟村别墅区第7幢(产权证号:00124943号)的房产以及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3幢109室(产权证号:00123896号)的房产办理转移手续。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体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因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在贵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65%的股权。二、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附:(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3号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体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市华东包装有限公司65%的股权。(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附:(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4号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体袍诉被告林体乐、郑友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体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郑友弟在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附:(2010)温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